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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3119,汉族,初中文化,**集团**,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楼**。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辽A****6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街高速口,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12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其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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