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其二弟曹某乙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用钳子将曹某乙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曹某甲已赔偿曹振周经济损失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