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其二弟曹某乙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用钳子将曹某乙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已赔偿曹振周经济损失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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