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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江涛)(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中专或中技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已于当日依法将曹某某释放,并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人保)。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麒麟区**街道长河社区废旧金属市场停车棚回收共享单车时,见受害人停在停车棚的台铃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临时起意将该白色台铃电动车盗走,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176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盗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并赔偿和取得谅解,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检少捕慎诉的要求,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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