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6 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曹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72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08 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97KM (稷山段)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曹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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