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金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3********,汉族,大学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室,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4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25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9年12月26日被解回);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受聘入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任法人,负责公司管理,2019年10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网络赌博游戏提供服务,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为获取非法利益,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案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全部返还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