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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阳)(公开版)_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07811984********,无业,初中文化,现住地:吉林省永吉县**镇**区**,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镇**大街**小区**号,无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位于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号楼的其妹妹家饮酒后,驾驶吉B****R号小型轿车由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号楼楼下行驶至小区门口吉林省永吉县**镇**街**店门口对面停车,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血液酒精含量100.61㎎/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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