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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靖)(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安徽省庆安市迎江区****社居委****号,住本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号:cj201****,微信昵称:******,从微信昵称为:******,微信昵称为******和微信昵称为:****中查处购买66条车辆档案信息,涉案金额5020元,用于二手车交易。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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