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丽水月丽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苑**幢。因本案,于2020年9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8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与天宁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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