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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勇)(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6********,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户端**。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园**座**单元**,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受聘入职深圳暴雪奇迹有限公司,担任**户端**,负责赌博软件前端开发工作,2018年3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赌博软件开发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38.85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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