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0018,汉族,大专文化,宜黄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宜黄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宜黄县城行驶至宜黄县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且其认罪认罚,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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