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豫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鸡公山至谭家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家寨镇万冲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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