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晚上,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曾某乙购买毒品“神仙水”, 曾某乙收到钱后就联系其上家“肥仔”拿货,并叫曾某某帮其送货,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肥仔”路口拿货,将货送到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的城市便捷酒店交予陈某某。经鉴定,从所送检材疑似毒品“神仙水”中检出MDMA。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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