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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景山)(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晋江市**街道**小区行驶至晋江市**街**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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