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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新华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黑BF****号/挂黑BB***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由长春向哈尔滨方向行驶,行驶至102国道1180公里+200米处时(德惠市松花江镇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行人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曾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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