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22日,黄某某(已判刑)在本区星光耀广场**号楼**室经营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先后雇佣施某某(同案被不起诉)作为管理员,雇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及徐某甲、赵某某、徐某乙、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康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到代为经营的淘宝网店虚假购买产品,制造虚假销量数、好评数,刷单金额达人民币7604039.3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得利人民币100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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