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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200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通过QQ群找兼职信息时看到有人发招聘注册天猫公司兼职的广告后与广告上的微信号为******的人取得联系,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向对方提供了身份证等材料,对方私下以其名义注册了龙岩市新罗区****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对方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材料一起到龙岩市工商银行莲东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等整套材料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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