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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荣)(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73********,汉族,专科文化,烟草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现住安徽省石台县**委宿舍**单元**室。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中午,曾某某与亲戚在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晚,曾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出发,沿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曙光路人民法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固定证据,委托鉴定。2020年6月28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56.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曾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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