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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木某某木)(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且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519XXXXXXXXXX,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住且末县XXXXXXXXXXX号,经且末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由且末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木XXX2020年10月04日00时21分许,在且末县玉石交易中心北门《XXX宴会厅》参加朋友的婚礼时,与阿XXX,麦XXX等朋友一起喝酒后,驾驶新M1XXX号小型轿车去朋友家,行驶至592专线14千米700米,且末县英吾斯塘乡阿瓦提村路口,被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通过酒安检测仪新M1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木XXX现场呼气检测出酒精含量为79.4mg/100ml并带至且末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进行进一步调查。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10月04日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木XXX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0月13日检验出木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5100号)。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10月13日给木XXX送达鉴定意见书后,木XXX申请重新做鉴定,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10月14日委托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木XXX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年10月18日检验出木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4mg/100ml(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5090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XXX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为90mg/100ml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木XXX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木XX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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