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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本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BENJAMIN**,男,1987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487********,**,出生地:美国******,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村**幢**单元**,被不起诉人* BENJAMIN *曾于2015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禁毒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BENJAMIN* 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 BENJAMIN *喝酒后来到金华市江南街道义乌街50号位置附近,为发泄情绪,先后对停放在小区路边的五辆汽车的七只轮胎以用刀扎的方式进行损坏。

2020年4月16日,*BENJAMIN *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16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七只车轮胎的损坏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BENJAMIN*已赔偿五名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五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嫌疑人护照信息、行政处罚审批表、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潘某某雷、杨某甲、邵有成、程某某、骆某某的陈述、证人江茜茜、应伉康、杨某乙、沈某某禄的证言、被不起诉人*BENJAMIN *的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BENJAMIN*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犯罪数额不高;第二、被不起诉人无犯罪前科;第三、被不起诉人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K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BAKER *BENJAMIN FREDERICK*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BENJAMIN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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