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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世)(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单位:崆峒区**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8***********U,地址:本区**镇**村。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崆峒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崆峒区**委员会及其法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区**镇政府列入201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经镇政府部署,镇规划办负责项目审批,**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土地补偿和具体修建工作。2018年3月23日,镇政府先期垫支120万元作为村民耕地有偿退出补偿费,同年6月,**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家法定机关审批,擅自占用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村集体土地开始修建美丽乡村项目二期(村民住宅)。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崆峒分局发现该情况后,于2018年6月6日向**村委会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2月3日、2019年5月8日两次向庙庄村委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3月8日、2019年6月24日向庙庄村委会送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修建,恢复土地原状,该村民委员会收到通知书及决定书后均未消除违法状态。

2019年7月8日,经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平凉分院现场勘界,证实**村村民委员会占用该集体农用地面积为1.4633公顷合21.95亩,均为耕地(旱地)。同年7月31日。平凉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专家组实地勘验,对该宗农用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为该宗地原耕作层被剥离及压覆导致耕地功能丧失,无法耕种,认定该宗农用地破坏程度属重度。

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崆峒分局对该块土地进行用地预审,该项目符合四十里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8月21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该块土地批复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该非法占用地块全部包含其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崆峒区**委员会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世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且涉案宗地系政府规划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该非法占用地块在侦查阶段已被省政府规划调整,现已符合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崆峒区**委员会及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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