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村**庄**号,现住合肥市潜山路**号**幢**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4时16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甲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桐城市新环东路由北往南从大王居民区16号楼经过时,碰撞同向行人朱某乙,致朱某乙当场死亡以及皖*****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2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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