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仁杰)(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15时24分,朱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客车为**乡“边庄村小学”学校接送学生严重超员,后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所源头办网上发现。经核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超员11人,超载157%。2018年4月11日,朱某某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