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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代军)(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xxxxxxxxxx,汉族,高中,籍贯:陕西省xx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市xx区xx村xx小区xx栋xx号,现住址:新疆xx县xx社区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日被洛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洛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点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xx酒后驾驶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浦县布亚乡砍其艾日村范围路段时与图xx驾驶的xx大中型拖拉机发生擦碰后,被洛浦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xx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伤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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