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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冠超)(公开版)_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6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新疆************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墨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北京时间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驾驶新R****6号牌小型货车,从**市方向向墨玉县***乡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墨玉县***乡一个十字路口时,朱**向左转的时候压到了双黄线,被路面执勤民警拦住,后执勤民警发现新R****6号牌小型货车驾驶员朱**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当时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进行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909号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朱**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酒精浓度为82mg/100ml,根据自治区检察院2019年10月25日印发的《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新检发办字〔2019〕34号)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朱**在侦查阶段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且没有任何加重处罚的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为82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冠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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