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中专文化,汝集镇朱集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广场旁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在利辛县城关镇**广场朱某某与其前妻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在争执中朱某某、孙某某先后与储某某发生厮打,致储某某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储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朱某某和孙某某积极赔偿了储某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并取得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琐事引发,系在情绪激动下所致,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朱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