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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喜红)(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生于197111日,身份证号62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住该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76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甘M32888重型自卸货车沿泾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集村路段,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朱*女发生碰撞,致朱某女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6日19时,朱某女经平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崇信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女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11日,朱某某与朱*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费用247500元,朱*女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朱**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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