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4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法库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由南向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被不起诉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被不起诉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被不起诉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格那320检测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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