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大学本科,***乡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乡人民政府,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7日再次移送起诉,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新R-*****号小型轿车以53km/h的车速沿和田县***乡X62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8km+500m路段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居***所骑行的新R-*****号两轮摩托车(车速57km/h)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居***死亡,摩托车乘客阿***重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案,安排人员将被害人居***和阿***送往医院,自己留在事发地等待交通警察,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事故中朱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居***承担次要责任,阿***无责。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阿***及居***家属在和田县***乡人民政府的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72.4万元,其中12.4万元已于协议签订前支付,除保险公司赔付外,朱某某最终应赔付18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阿***的陈述;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84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84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3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和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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