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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宁)(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2100327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区,住***************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何某通过被不起诉人朱某介绍从******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项目部负责人于某处承包****塔站工程,并向于某提交了其挂靠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资质、标书及工程保证金2万元。后因其他公司中标导致何某未能中标。被不起诉人朱某便伪造了自己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造成何某委托朱某收取2万元保证金的假象,同时谎称自己和何某都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并骗取于某信任,于某将2万元工程保证金退还给了朱某。何某从于某处索要保证金时才得知2万元保证金已被朱某领走,何某多次向朱某索要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到案后已退还骗领的2万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不起诉人朱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积极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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