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家兴)(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中午,在麒麟区**街道**村,被告人朱某某离开时将朋友邹某某租房处的房门钥匙装走,至11日凌晨三时许,朱某某独自一人回到朋友邹某某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房门钥匙打开邹某某住处房间门,将朋友邹某某放置于房间客厅内的一台黑色戴尔牌G3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朱某某将所得笔记本电脑连夜销赃得款2750元。2020年5月11日晚上,朱某某再次到其朋友邹某某住处吃晚饭得知邹某某电脑被偷己报警,随后朱某某在5月12日至5月15日联系销赃人员将电脑赎回,并于2020年5月16日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送还给被害人邹某某。被盗窃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71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