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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尤书)(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客4人)由宣威市阿都乡施都村委会驶往宣威市阿都乡施都村委会水泸上村,10时30分许行至宣威市**村**村施都村委会小岔河路段时,从行驶方向左侧驶出路面翻至山下,造成驾驶员朱某某、乘车人陈某某、朱某某2受伤,乘车人朱某某3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陈某某、朱某某2、朱某某3无责任。经鉴定:朱某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双方系亲属关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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