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朱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塔城市xx派出所,塔城地区xx局xx处政委,住新疆塔城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晚,朱x与李x文、李x娟等人在塔城地区民族中医院对面的花园餐厅吃饭,席间朱x饮酒若干。当晚23许,朱x驾驶xx号xx越野车,从花园餐厅驶出,经左公路至建新街路口时,被巡逻警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朱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朱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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