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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彦甲)(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委会*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朱某某驾驶皖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阜阳市颍东区和谐佳苑小区南门西侧人行道由西向东倒车时,将在人行道上步行的被害人任某某和郑某撞倒后碾压,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受伤、被害人郑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朱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122000元(保险赔偿之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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