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09月2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20时43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吉F6W***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卫国路八中铁道口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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