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朱某某与万某某夫妇因双方房屋之间阴沟权属问题发生口角纠纷,朱某甲妻子万某某持大锤将朱某某铺设在阴沟里的排污管砸坏,朱某某上前制止并殴打万某某,朱某甲随后与朱某某相互殴打,万某某与朱某某妻子胡琼梅相互撕扯,后朱某某用脚踢万某某,致万某某受伤,经鉴定,万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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