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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晓东)(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朱某某于2020年7月3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26号由北向南方向被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查到该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记录,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2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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