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现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3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26号由北向南方向被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查到该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记录,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2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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