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7********,汉族,大专,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支行**,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7日8时30分左右,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国街10号食客小厨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聂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用拳打在聂某某面部,致被害人聂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