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晓阳)(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8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石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西隧道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7.12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醉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