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市西岗区恒隆广场花房姑娘商店个体经营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1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王某某利用疫情爆发后消费者心理恐慌,口罩进货紧张需求缺口大的现状,在大连市西岗区恒隆广场其共同经营的西岗区**岗区花房姑娘商店内,将惠友N95口罩加价率提高至106.25-587.93%,碗状呼吸阀N95口罩加价率提高至363.48-378.26%,侧呼吸阀N95口罩加价率提高至106.25-212.5%,一次性防护口罩加价率提高至96%,“冠桦”N90口罩(带侧呼吸阀)加价率提高至212.5%,“冠桦”N90口罩(不带侧呼吸阀)加价率提高至150%,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约5905只,非法销售额约为72588.7元。其中:
一、通过天猫网在嘉舒特旗舰店(刘宇)购买及销售情况
线上购买惠友N95口罩500只(进货款1836元)、购买碗状呼吸阀N95口罩300只(进货款1057元)、先后四次从嘉舒特旗舰店线下购买惠友N95口罩4908只、侧呼吸阀N95口罩500只(总计进货款33940元);上述三款口罩,除1000只左右自留外(包括没卖出去的及送朋友的),其余口罩通过实体店内销售865只,销售金额14486.7元;在微信上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约2****,销售金额约33000元;在微信上向代理商销售共计2****,销售金额24445.74元。
二、在圣膳堂药房购买一次性口罩2200只,进货款2750元。在实体店内销售240只,销售金额692元;在微信上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约1****,销售金额4410元。
三、在微信账户名为“腾达劳保物资”处购买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2500只,进货款4500元。销售给代理商约2200只,销售金额约4400元。
四、在微信户名为“独行”处购买“冠桦”N90口罩3900只(带侧呼吸阀500只、不带呼吸阀3400只),进货款24350元。在实体店内及在微信上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约1****,销售金额约20000元,向代理商销售2300只,销售金额20930元。
五、在阿里巴巴网站东莞市劳保有限公司购买活性炭N95口罩600只,进货款2700元。后因卖家未发货,申请退款成功,未对外进行销售交易。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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