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4号,农民,现住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4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踏板式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古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华州区古郑路人民检察院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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