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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武冈市**学校老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附**号,家住武冈市**路**安置区**楼**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35分,在武冈市武强北路中石化加油站前地段,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湘E7****小型轿车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案,且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和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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