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9********,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村**街**排**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晋A****6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太化工业园内道路行驶至新工业园门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书证: 查获经过、现场查处照片等;2.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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