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在高平市神农路与锦华街交叉路口驾驶号牌为晋EW6***的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复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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