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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朱某某2020年11月15日19时许,酒后驾车吉F****F号小型面包车从池西区南山菜地出发前往池西区松江小区,当车辆行驶至池西区松江街与青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714号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95.5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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