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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辰溪县,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位于辰溪县**镇**村**组住宅周边的“冲头湾”、“大头冲”和“蒋家岔”地段山林中放置11个蛇笼、3副猎套用于捕猎野生动物。期间捕获野生王锦蛇4条,并予以出卖,获利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使用的狩猎工具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狩猎方法为国家禁用的狩猎方法。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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