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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白果镇****,住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23分左右,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6****小轿车,途经万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送往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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