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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省**县**镇**村*庄。2018年12月18日,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1250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县**屯镇**庄村**庄仝某某(已判决)处收买被拐卖的柬埔寨籍妇女**为妻,该妇女已于2018年8月21日自行离开,目前下落不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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