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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永恒)(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永恒朱某某,男,1979年8月20日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90820161734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小型村142号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永恒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永恒朱某某在定南县服务区东区定南县服务区**区加油站加油,发现1号加油机柴油枪对应的卡槽内插有一张他人遗忘的加油卡(卡号为100011320003056347410001132000********,后查明系被害人关超关某某加油后忘记取走),便将该油卡取出。朱永恒朱某某发现油卡背面写有油卡密码,遂产生将卡内余额占有已有的想法。随后,朱永恒朱某某将拾得的油卡插入加油机并输入油卡背后写的密码,用这张卡给自己驾驶的货车加了2500元的柴油。之后,朱永恒朱某某离开定南服务区前往安徽。2019年12月18日,朱永恒朱某某在安徽芜湖的一个加油站再次使用捡到的油卡给自己驾驶的货车加了1897.47元柴油。

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永恒朱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朱永恒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永恒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关超关某某人民币4398元,取得了关超关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永恒朱某某拾得他人油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油卡内的钱用于自己驾驶的货车加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永恒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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