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XXXXXXXXXXX1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X号,现住疏勒县XX乡XX村X组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准驾车型C1。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9 月 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酒后驾驶川KXXXXX号机动车在由南向北从疏勒县红辣椒餐厅前往疏勒县巴仁乡15村5组的出租房,行驶至疏勒县老公安局十字路口时被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3692号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血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被不起诉人朱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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