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24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驾驶鲁****/鲁****挂大型汽车沿京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M+**M附近,与行人王**相撞,造成王**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月**日,经鉴定:死者王**系颅脑重度损伤、双侧肋骨及左后肋多发骨折、肺部多发损伤、双侧血气胸、过多失血死亡。2020年**月**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朱**驾驶大型汽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朱**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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